投保的目的在于获取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而索赔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必要环节,因此,索赔权利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其提出索赔要求,也就是依据法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行使索赔权的行为。
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受的损失或被保险人发生的灾害事故进行处理并给付保险金的活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享有的索赔权,是一种债权,其内容是要求作为债务人的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但是,我们应当将这一债权与民事损害赔偿中的请求赔偿的权利区别开。具体表现如下:
1.它们产生的根据不同。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有的索赔权产生于保险合同,是合同性债权。从而,此类权利是经过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协商而约定在具体的保险合同之中。享有这一权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行使索赔权。与此不同,民事担害赔偿中的赔偿请求权是基于加害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例如,因加害人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或加害人的侵权行为致被害人的身体伤残等,加害人享有了赔偿请求权。这一权利是依法律规定所产生的,不是当事人之间协商约定的。
2.它们的适用对象和适用内容不一样。
保险合同中的索赔权是以该合同中的保险人作为适用对象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行使索赔权,要求其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者给付保险金。而民事損害赔偿中的赔偿请求权则是向加害人行使。受害人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加害人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由此不难看出,保险合同的索赔权的请求内容,大体上按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基本类型,分成赔偿请求与保险金给付请求。而民事损害赔偿中的赔偿请求权则仅限于赔偿请求的范围。
3.它们的行使条件和程序不同。
虽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民事损害赔偿中的受害人均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是他们各自行使这一权利的条件和程序是不同的。前者是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且造成保险标的损害或者保险合同期限届满作为行使索赔权的条件。在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按照保险索赔程序行使索赔权的,经保险人赔付后即为权利的实现,不需经过诉讼程序。而后者的权利行使条件则是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并且依法构成侵权行为。多数情况下,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是通过诉讼程序得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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