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应当以具体的保险合同为根据,故而该保险合員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因为,保险合同有效,才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始得享有索赔权,保险人亦承推着相应的保险责任。这一索赔行为才为法律所确认。
由于保险合同是合同的具体类型之一,故认定保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就应当适用有关规定。其具体表现在:
1.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合格。
根据《保险法》的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合格,首先表现在投保人和保险人应具有订立保险合问的行为能力。其次,投保人和保险人具有相应的订约能力,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应存在着特定的保险利益,而受益人则应当是由被保险人所指定。通过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订立保障合同的,其代理人或经纪人应当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代理人资格或经纪人资格,并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否则,保险合同合同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2.保险合同应代表着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保险合同规定了各方当事人在保险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到他们的权益,为此,该合同应当是出于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自愿地订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按其真实意志来指定受益人。反之,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3.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
订立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诸如,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应当是合法的保险利益,面其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则必须是法律允许投保的。因此,如果投保人将其非法占有的财产投保财产保险,以赌博的利益寻求保险保障等均是违法的,即使订立了保险合同也是无效的。
4.保险合同的形式应当合法。
当事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采用何种形式来表现,应当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国际公约或国际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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