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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赔应遵循哪些原则?

    发布日期:2020-08-24 23:03  浏览次数:

    理赔是保险人处理保险赔案的过程,成为其履行保险责任的具体活动。
    保险人在理赔时,应当遵守重合同,守信用原则,理赔主动、迅速和黯付及
    时、正确原则。
    1.重合同、守信用原则。
    保险合同是基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订立的,代表着双方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它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对于各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然,也就包括了保险人进行理赔过程中的履约行为。保险人在理赔时,必须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免赔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等,确定所发生的危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是否由其造成保险标的的損失和损失多少,确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以及应当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错付的数额。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商业性合同,从而,保险人是否在理赔时遵守保险合同,体现了该保险人是否在保险经营中讲求信用,从面,直接影响着其在保险市场中的经营形象和经营水平。因此,保险人必须认真执行“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依据保险合同来理赔。
    2.理赔主动、迅速原则。
    理赔工作的快与慢,意味着保险人的赔付早与晚,关系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能否及时拿到赔偿金或保险金,用于生产或生活,也影响着人们对于保险人的信任感。所以,保险人应当在接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请求后,不论是简单的还是复杂的赔案,都要及时他深人保险事故发生的实地,主动了解灾害情况,迅速查勘现场,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害后果,为保险赔付提供必要的根据和第一手资料。
    3.赔付及时、正确的原则。
    在主动、迅速理赔的基础上,保险人应当根据调查取证的资料,分清事故原因,合理定损,确认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和赔付数额。其中,依据法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该赔付的予以赔付,不该赔付的就不能赔付,即为正确。在责任和賠付数额确定之后,于合理的时间为将保险赔偿或保险金交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手中,以使其尽快地恢复生产经营,或维持家庭生活,即为及时。保险人既不能无理拒赔,也不能无視法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多赔滥赔,或少赔。也不要无故拖延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