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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发布日期:2020-08-24 23:03  浏览次数:

    保险合同当事人是指参加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成立后,便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因为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所以投保人的义务,就是保险人的权利,反之亦然。
    一般说来,投保人有下列义务:
    1.交付保险费,即向保险人支付的一定款项。对于财产保险,其保险费一般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一次缴清;而对于人身保险,投保人可以一次付清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对于投保人没有按照规定交付保险时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其交付保险费或终止保险合同。
    2.如实申报,即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果投保人违反如实申报义务对有关危险情况不申报、做错误申报或予以隐瞒等,保险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如解除合同、不负赔偿责任等。对于投保人因过失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项,不承拒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3.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即及时向保险人通知订约时未曾预料或未预估计的危险可能性的增加。投保人如履行了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时,保险人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也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如若其未能履行危险程度增加履行义务,保险人对因该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非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而造成保险事故的,如属保险范围之内的损失,保险人仍要承担责任。
    4.保险事故的通知,即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人通知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投保人如若违反本通知义务可以导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或只对能够查明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投保人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事故的而造成保险事故的损失无法查明,保险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因防灾和施救义务,即投保人应采取积极措施以防止危险事故的发生以及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如若投保方没有采取防灾和抢救等措施,因此而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或扩大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或保险期限届满时,按照合同的约定负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外,保险人还有一些附随义务。保险人有以下义务:
    (1)说明义务,即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不太清楚的地方。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中规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未能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2)保密义务,即对在开展保险业务中所了解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
    (3)承担保险责任,即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承担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及而直接费用的赔偿责任,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期限届满时向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如果没有及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除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外,还应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受到的其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