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残废或死亡的保险。与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是短期保险,兼有补偿和定额给付性质,其保险的是因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被保险人伤害、残疾或死亡。意外伤害保险可具体分为人寿保险附加伤害条款、普通伤害保险、特种伤害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四个险种。其中特种伤害保险还可以分为旅行伤害保险、交通事故伤害保险和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法》关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是:
1.外来;即因被保险人身体外部作用引起的伤害,如交通事故、跌伤、误食有毒有害食品等。
2.剧烈;即事故的原因与伤害后果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如飞行物坠落引起的伤亡。
3.突然;即非所预见、非所意图的事故造成的伤害、残疾或伤亡。
保险人对因下列原因而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伤害的,不负给保险金的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疾;
(3)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犯罪行为;
(4)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或欺诈行为;
(5)不必要的冒险行为。
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证或投保单位的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书和残疾程序证明等单证。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如未能就事故性质的认定及保障金额与保险人达成一致意见面产生纠纷的,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或在第三人主持下进行调解,还可提请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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