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也称为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学生作为被保险对象,以意外事故致死或残废为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的承保对象十分广泛,包括所有大、中、小及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广播电视大学的在校学生,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者,都可以参加保险。但这种保险与团体人身保险一样,投保方式上与一般保险有所不同,并非由被保险人自己办理投保手续,而是由学生所在学校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保险期限一般为三年,在保险有效期内,如果发生因意外致人死亡或残废的,由保险公司按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因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伤害须治疗者,由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付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数次保险金额的全数,如果因意外事故受伤或致残的,可以按约定要求支付保险金和医疗费,但两项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保险金额的全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除要求上述赔偿外,也可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诉讼支出等合理费用。
被保险的学生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一般应通过投保所在的学校进行。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要求赔偿诉讼支出等合理费用一般不超过保险金
额的全数。
这类案件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受伤或死亡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2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我国(保险法》对财产保险中的重复保险规定,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并且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而保险法律对人身保险中的重复保险则未作这样的规定,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和身体不具有商品价值,不能用货币来估算,所以不存在保险金额超过标的的价值的问题。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是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不存在保险金总额不超过多少的问题,故重复保险各自都应当有效。(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条款)第9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升学、参军、就业等离开投保时所在学校,保险公司仍应负保险责任至保险期限结束。故重复投保学生团体平安保险,只要是在有效期内,保险公司都应按规定赔付保险金。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