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作品类型不同,判断文学作品引起的纠纷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标准也不同。
对于纪实文学作品,认定是否侵害名誉权相对较容易。纪实文学作品一般以真人真事作为描写的内容,其中的基本事实不得虚构。在纪实文学作品中,描写的主要人物具有排他性,比较容易确定;描写的事件也应该是曾经发生过的,内容应基本属实。但文学作品虽然来源于生活,毕竟高于生活,可以在纪实文学作品中添加一些次要的人物和一些次要的事件,以使该文学作品更丰满。纪实作品中所描绘的主要人物的形象,应与现实生活中的人物原形基本保持一致,不得损害现实生活中的人物原形的形象,更不得对其进行丑化描写,侮辱、诽谤其人格,否则构成侵害该人物原形的名誉权。对于虚构的次要人物,如果以现实人物的真实姓名(包括对真实姓名进行艺术化处理,如将“胡辉”改为“胡飞”)作为次要人物的姓名,以该真实人物的真实经历为模型来描写,使熟悉该真实人物的读者一看就知道作者是以该人为模型描写的,则作者在作品中丑化该作品角色的行为,可以构成侵害名誉权。当然,如果作者本人并不熟悉该人,作品中描写的角色与真实人物的姓名、经历、特征相似纯属巧合,则不会构成侵害名誉权。
在虚构作品中,对侵害名誉权的认定相对较复杂。一般情况下,虚构的作品不采用现实人物的真实姓名,描写的地点大多也是虚构的。在认定作品中的角色是否指某个现实人物时,应运用下列标准来判断:首先,作品中描写的人物的基本特征必须与现实人物相一致。基本特征包括年龄、外貌、个人嗜好、经历等,它可以将某人与其他人区别开。其次,作品中描写的人物所处的环境应与现实人物所处的特定环境相同,如他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他们和其他人之间的关系应该相类似。再次,熟悉该现实人物的读者读后一般认为作品中的人物即指该现实人物。符合这三个标准的,即可以认定作品中的人物即指该现实人物。如果作者在作品中捏造部分事实,或者以侮辱、诽旁的方式描写该角色,导致广大读者阅读后大多认为作者在丑化该现实人物,则构成侵害名誉权。在虚构作品中,作者无意丑化他人,但虚构的人物碰巧与现实生活中某人相似的,同样也不构成侵权。
在文学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中,另一个重要判断因素是作者是否熟悉原告。如果作者熟悉原告,是否构成侵权有待进一步确定;如果作者与原告互不相识,一般认为不构成侵害其名誉权。需指出的是,“熟悉”并不指作者与原告有过多次交往,作者通过看他人传记、听别人诉说,也可以熟悉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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