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者要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就必须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
1.有侵权行为存在。
侵权行为的存在是一切侵权損害赔偿的基础,损害赔偿无从谈起。新闻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即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种侵权行为可能是作为,即违背法律规定面积极实施了不应当实施的行为,如在新闻报道中传播了他人的隐私、侵害他人肖像权等;也可能是不作为,即对法律规定应当实施的行为不实施,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确定侵权行为时,应当首先考虑新闻侵权的侵权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而不是一般侵权主体。其次要确定,侵权行为主体实施了新闻侵权行为;再次要确定,所实施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2.存在损害事实。
新闻侵权对被侵权者所造成的损害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人身权方面的损害,二是财产权方面的损害。由于新闻侵权主要表现为侵害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因此相对而言,新闻侵权更多地表现为侵害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部分。关于财产损害及精神損害赔偿,适用民事法律关于直接损失赔偿、间接损失赔偿及精神赔偿的一般规定。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
作为新闻侵权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联系,是指新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确定因果联系,要从客观事实中去寻找揭示侵权行为損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必然的客观的联系。因此,在涉及确定因果联系时,既不能仅仅凭主观面预测、假定或猜想,也不能仅仅满足于查明一般表面的或可能的联系,而要实事求是地进行深人细致的调查研究,找到准确的原因和结果。
4.侵权行为者主观上有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违法侵权者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侵权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不良后果,但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某记者在(xx日报》刊登了有关公民尹xx的生活隐私的内容,并且希望这样报道会使尹xx的名誉受到损害,或者放任即损害或不损害的漠不关心。过失是指侵权者应当預见到其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如,某个新闻机构在刊登一篇文章时,主篇意识到文中一段文字对公民郑xx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均可能造成侵害,但想到郑xx看到这篇文章的可能非常之小,因此也就没有作一些处理,就予以刊登了。该主编的心理状态即为过失。
以上四条是新闻侵权者承担新闻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不符合这四个构成要件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索赔者在索赔时,应当先从这四个方面人手,当四个要件均符合时,才可以考虑索赔的数量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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