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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何索赔?

    发布日期:2020-08-27 18:17  浏览次数:

    遇到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这神情况下如何索赔呢?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但是许可人负有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义务,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这是因为,商标标志着一定商品比较一贯的质量水平,消费者常常把商标与商品质量相联系,通过商标识别来选择自己所希望的质量的商品。因此,法律要求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负责,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会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产品的真实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合同内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即有效成立,除法律允许的原因外,双方应善意切实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下列途径索赔:
    1.纠纷发生后,权利人应争取协商解决,尤其在应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的数额上。
    2.协商不成,如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了仲裁协议的,应按约定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如没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3.如果被许可方不仅有违约行为,而且还有其他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许可方可以向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查处,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旧不服的,可以在有效时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起诉。如果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在索路过程中,要注意对违约方违约证据的取得和保留,因为主张权利时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法院才会支持诉讼当事人的主张。
    1.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要注意被许可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符合(商标法》第9条规定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2.使用的商标必须与许可方注册商标完全一致。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应该以该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限。为避免对质量不合格产品承担连带责任,许可人必须尽到监督产品质量的法定义务。
    3.被许可人未依合同约定,不得将商标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也不能在未经许可使用的商品上使用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或超越许可范围、许可数量进行生产,否则均属于违约行为,并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此时,许可人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期限,不得超出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商标续展注册后,需要继续保持许可关系的,应重新签订合同;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为保证被许可人的使用权,许可方不得任意注销其商标权或放弃续展注册,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