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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空搁置物坠落砸伤人谁负责?

    发布日期:2020-08-27 20:53  浏览次数:

    赵某家住在七楼,今年春天,有一天刮大风把她家阳台的一个小花盆刮了下去,那会儿正巧有人从她家楼下路过,不幸被砸。赵某立即就把那人送到了医院,给他预交了押金。可事后,那人找到她家让她赔偿他的全部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那么,这个责任是否要赵某承担?
    这是关于高空搁置物坠落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法律规定采取的是法理上的“过错责任推定”。所谓过错推定,指的是在有损害事实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而必须承担责任,同时避免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该致人伤害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有责任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除外。这一规定不同于一般对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按照一般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提出民事诉讼请求的人要自己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也就是要自己证明自己所受到的损害是由于加害人的过错所致,加害人在事件中存在有主观上的过错。按照这一原则,被高空坠物砸伤的人就要自己去证明是因为物主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摆放物品不当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受害人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是被高空坠物砸伤的即可,而不必去证明物主有没有过错。反之,物主或管理者则必须证明自己并没有过错才能免去责任,这在法律上也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作为肇事物———花盆的所有人,赵某是有责任的,受害人找赵某来对他所受的损害负责并没有错。因为赵某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和防范义务。法律上的过错除了故意的过错之外,还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轻信的过失。根据赵某的叙述,她们已预知可能要发生危险,只是过于自信,因此赵某是负有过错责任的,应该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合理的赔偿。当然这个责任有个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