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例如:朱某爱人带5岁的孩子到公园游玩。公园有一个游戏项目叫“冒险岛”,朱某爱人带着孩子过去了,当一个“怪物”出现的时候,孩子由于害怕就本能地躲闪,结果由于动作幅度过大摔出了车外的地上不会动弹了。他们给孩子治疗共花了5000多元。朱某认为这件事是游乐园的项目设计得不合理引起的。那么,朱某可以要求游乐园赔偿他们的损失吗?
这是关于孩子生命健康权的问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面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经营者是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以游乐园和朱某孩子的关系应该是一个提供服务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该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一事件关键要看作为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游乐园所提供的服务是不是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正常情况,进行这项游乐项目的游客没有出现过意外,说明这个项目不存在严重的缺陷;该游乐园在使朱某孩子受伤的游乐项目的显著位置做了明确的警示,足以引起人们的注意;在该游乐项目中,游乐园是否做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在游客乘坐的小车上设置安全带),并且向游客说明进行该游乐项目的方法和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如果游乐园做到了以上的要件,它就已经尽到了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如果这几个要件中有一个没有达到要求,它就应该对朱某孩子所受的伤害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如果游乐园有过错,消费者可以要求游乐园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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