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法律常识 > 正文

    救助他人使第三人受伤谁负责?

    发布日期:2020-08-27 20:54  浏览次数:

    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对于紧急避险的认定,应看其是否是为了保护另一较大利益;当时是否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当时的情况是否非常紧急,只能通过牺牲另一较小利益的方式才能避免较大利益的损失。如果当事人明知牺牲的利益比要保护的利益还大,就不是紧急避险了。而如果行为人目的确实是为了保护某一利益,只是由于行为措施失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制面导致牺鞋的利益较大的话,则是一种避险过当的行为。避险过当仍然是紧急避险情况的一种,但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例如:刘某下班的路上为了救一名儿童结果不小心撞倒了一位老人。不幸的是老人的头撞在路边的树桩上,因为老人年事已高,在住院的第二天就去世了。事后老人的家人要刘某赔偿老人的医药费等。刘某觉得自己很冤。那么,刘某该如何处理这件事?
    本案是关于老人生命健康权的问题。
    刘某的行为是一种紧急避险的行为。紧急避险虽然会造成该较小利益的损失,但因为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另一较大利益,由于当时情况紧急,别无他法可以选择,出于利益取舍的权衡,法律就排除了紧急避险这种行为的违法性。
    在这起事件中,刘某采取了正确的避险措施,救了那个孩子的生命。虽然对于孩子的生命利益较大,还是老人的生命利益更大在伦理上还无法说清,但由于刘某在进行避险时并没有预见到是要牺牲那位老人的生命来作代价,而且当时刘某的后退冲力是难以避免的,因此,老人的死亡应该是个意外,既不是刘某的故意也不是刘某有过失。刘某的行为是正当的紧急避险行为,不具违法性。认定侵权行为要有四个要件:
    1.存在有损害事实;
    2.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3.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尽管存在损害事实,但由于刘某的紧急避险行为是排除了违法性的,所以刘某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刘某不用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但那位老人所受的损害又是实际存在的,出于公平的原则,应该有人对她及她的家人进行赔偿。但责任人不是刘某,而是那位小孩的监护人。在这起事件中那名获救的小孩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同时也是受益人,出于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平的原则,他应该承担对那位老人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那名小孩所造成的损害应该由他的监护人来承担民事责任。刘某救助了那名小孩,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不应该由刘某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位意外身亡的老人的子女应该向那名获救小孩的父母要求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