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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工可以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发布日期:2020-08-27 20:55  浏览次数:

    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者。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的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
    17.锅炉司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