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的方式是复杂多样的,因而共同加害人的类型也多样化。通常,按行为的性质把共同加害人分为3种类型:
1.实施行为人,即实施具体行为致人损害的人。
2.教唆行为人,亦称造意人,指策划、指使、挑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
3.帮助行为人,是对实施行为人致人损害行为给以帮助的人。教唆行为人与帮助行为人尽管没有直接参与具体的损害行为,但他们的行为与实行行为人的致害行为构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致损原因,从而使他们成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70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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