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侵害人身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责任构成要件也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它的责任构成要件包括:
1.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倒塌是指建筑物或其他地上物全部或部分倾倒、倒塌;脱落是指附着于地上物的组成部分与物之主体相分离而下落;坠落则是指搁置物或是悬挂物离开建筑物而掉落。这三种形式是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主要形式,但并不是全部形式。
2.受害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在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侵害人身权中,受害人只能是自然人,其受到的损害一般也表现为生命或者身体健康的丧失或损害。
3.损害是由于建筑物或其他地上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而造成的。不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地上物造成损害,不属于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侵权的行为。
4.建筑物或其他地上物的管理人有过错。这种过错一般表现为管理人管理不当或欠缺,而且主要是基于管理人的疏忽或者懈怠。管理人对其管理的建筑物或工作物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应尽量消除该被管理物的危险性。如果其管理的建筑物或其他上物造成他人人身权的伤害,则推定管理人没有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主观上有过错。除非他能举出相反的证明,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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