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施工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施工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并且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施工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施工,给不特定的路人的人身安全带来危险,应承担消除这一危险的责任,所以,立法规定施工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如果施工人没有履行这一义务而导致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则该施工人不履行义务的不作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但是,如果施工人在非属公共场所和道路边的其它地方施工,例如,施工人在其自家小院内掘井,由于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并不构成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
2.受害人的生命或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在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中,受害人不可能是法人或其它组织,而只能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而且,受到侵害的人身权一般只能是自然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特殊情况下也包括自然人的身体权。例如,因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某行人通过时失足掉人一污水井内,虽然其身体内部机能和外部组织没有受到损害,但该行人浑身上下被污水浸透,狼狈不堪,这种情况下视为是对该行人身体权的侵害。
3.施工人的不作为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在一般情况下较容易认定,但有时也比较困难。
4.施工人主观上有过错。在地面施工致人損害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如果施工人没有在施工地点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视为施工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一般而言,施工人是基于过失而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如果施工人不能举证自己对未尽到该法定义务没有过失,那么受害人只需证明施工人实施了不作为的侵害行为、存在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和侵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主张地面施工侵权责任成立,从而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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