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侵权是国家侵权的一种,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违法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行政侵权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行政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临时性的行政机关以及委托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仅包括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取得正式国家公务员身份的自然人,而且包括接受行政机关临时或永久聘任或指派而从事某一方面公务的自然人;
2.行政侵权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所谓执行职务,即指为了履行被法律分配或上级指令的职责,实现某一行政管理任务而作出的具有公权力的行为。
3.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事,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多,包括越权、滥用职权、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
4.从后果来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了损害,公民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还包括国家公务员。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婚姻自主权、名称权、荣誉权、肖像权以及亲权。财产权利包括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一部或全部、自主经营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
5.从因果关系来看,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损失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所谓“必然的因果关系”是指损失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不需要其他任何条件辅助或没有其他任何原因介人,因而没有任何中间环节。
行政侵权行为的这五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方能构成行政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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