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以外的工作人员。”从这一规定可以反面来理解国家公务员的范围。
1.国家公务员不包括在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在军事机构服兵役的人员,不包括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中工作的人员。
2.国家公务员不包括在行政机关中搞工勤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虽然也在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但他们不是执行公务,而是提供一般性的社会服务。例如某区人民政府的扫地看门人员,这些人当然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范围。
3.国家公务员不仅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主管职能部门,而且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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