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违法进行行政处罚引起国家赔偿,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没有行政处罚权,而处罚权的取得只能源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
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超越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或其他权限进行处罚。
③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上的根据。包括被处罚人没有违法行为以及行政机关不能证明被处罚人有违法行为。
④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已被有关机关依法定程序作过处理。
例如,个体户王x,从邻近县城贩运青椒500公斤,鲜蘑100公斤,存放在县城自家门口。适逢镇税务所干部齐x路经此处,即上前查问,检查了王x的营业执照、卫生合格证,并把王x带到税务所。该所所长刘x查看了王x的营业执照,经营项目内填有农副产品等内容,但刘x认为,青椒、鲜蘑不是农副产品,对营业执照予以扣押。王x无营业证,贩运来的青椒、鲜蘑不能出售,积压霉变、脱水,合计损失3000元。王x遂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在本案中,税务机关的主要职权是确定纳税主体范围、纳税比例、纳税检查、偷漏税处理等,而无权扣缴营业执照。而个体户王x的行为本身无违法之处,青椒、鲜蘑属于农副产品。因此,本案3000元的损失应由国家赔偿。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国家赔偿后,应向有严重过失的刘x追偿,并对其作出行政处分;以严明政纪,严肃法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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