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国家赔偿的范围有:
1.《国家赔偿法)不承认国家对民事诉讼中错判的赔偿责任。
(1)因为多数情况下,民事诉讼中对财产关系的错判有“不应当得到财产的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由“不当得利者”返还财产。
(2)对于人身关系的民事诉讼,通常难以认定错判,如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对离婚案件的判决当事人不得提起再审。
2.行政诉讼中的错判国家也不承担责任。
(1)原判被告胜诉,再审改判被告败诉,由被告承担赔偿义务。
(2)原判原告胜诉,再审改判原告败诉,原告利益执行回转。第27条、第26条予以赔偿。
3.违法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对妨害诉讼
的强制措施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分别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
4.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违法,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情况有:
(1)保全了最终胜诉的一方当事人的财产;
(2)保全了与本案无关的财产;
(3)对查封的财产未指定当事人保管,因而遗失,被盗或毁损的;
(4)对扣押的易变质物品未及时处理,因而造成损失的;
(5)违法保全侵犯财产的其他情形。
5.错误地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造成的损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情况有:
(1)超出了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范围,又没有执行回转可能的。
(2)执行了案外人的财产,又不可能执行回转的。
(3)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或执行结束之后,要求申请人提供办案经费的。
(4)执行的方式不符合常规,给被执行人或其他公民、法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
(5)在执行过程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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