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法律常识 > 正文

    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公民进行盘问、检查?

    发布日期:2020-08-27 21:07  浏览次数:

    根据(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自己警察的身份证件后,即可以对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检查包括对被盘问人人身和其所携带物品的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公安机关可以将被盘问人留置24小时,从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计算;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到48小时,但需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根据被盘问人的证件或者本人提供的姓名、地址,立即用书面或电话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并作出记录。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或者不批准延长留置时间的,应当立即释放盘问人。释放应当留有记录,记明具体释放时间,并由被盘问人签名或按手印,不另发释放证明。在盘问记录中应当写明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盘问记录应当被盘问人签名或按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