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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公务人员的个人行为引起的损害国家是否赔偿?

    发布日期:2020-08-27 21:15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第1项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春节期间,公安干警郭x外出探亲,在火车上因座位问题与旅客孙x发生争吵,并将孙x打伤。孙x花去医疗费1000余元。事后,孙x向郭x所在的x市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要求。
    该例的关键问题是认定郭x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如果是个人行为,应由个人赔偿;如果是公务行为,应由国家赔偿。郭x的行为发生于假日外出探亲时,不是在执行公务,因而属个人行为。孙x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民事赔偿,而不应向x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
    行政机关是一种拟制的法律人格。它不能自行行使职权、履行职务,而要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具体行使职权、履行职务。因此,国家负担赔偿责任仅限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和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均负赔偿责任。行使职权的行为,既包括在工作时间内行使职权的行为,又包括在工作时间外行使职权的行为;既包括在本辖区内行使职权的行为,又包括在本辖区之外行使职权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主要包括:为行使职权而实施的行为、超越职权的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等等。除此之外,行政机关的其他行为,均为个人行为。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如本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实施的行为(如纳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达到个人目的而行使的与职权有关的行为(如索取贿赂)等等。对于这些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其行为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因此,本例中,公安干警郭×的行为是作为民事主体实施的,与职权无关。孙×不能为此要求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