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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电局错发电报国家是否赔偿?

    发布日期:2020-08-27 21:15  浏览次数:

    邮政法虽然规定了邮件、物品及汇款的丢失、缺少、迟误等情况的赔偿及其它处理,但关于电报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如何处理,法律并无明文规定
    实践中,邮政部门在发投稿的背面作出免责声明,即“发报须知”,它标明:“电报在传递、处理过程中,由于邮电局的原因,造成电报稽延或错误,以至失效的,邮电局应按规定退报费,但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这免责声明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电部门造成电报稽延错误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发报人使用电报稿纸发报,应视为接受该项条件。因此,在有关电信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前,凡是由于电报稽延、错误受到损失的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邮电部门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应告知其找邮电部门解决。”邮电部门在电报背面的声明,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上看,是一种邀约,发报人填写发报稿,予以发报,应视为默认了这项邀约。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