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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民故意作伪证而错判,国家有赔偿责任吗?

    发布日期:2020-08-27 21:29  浏览次数:

    造成公民错误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原因有以下两个:
    1.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
    2.公民个人故意伪造证据的行为。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它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如果公民自己故意作伪证而造成的错判,国家不予赔偿。
    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有审查判断证据真实性的责任,证人有义务如实作证,被告人有义务如实回答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讯问。如果公安机关根据某人伪造的证据或虚伪的供述,将其拘留,不构成错误拘留,因为存在着当时认为真实的“证据”,足以使公安机关作出该公民有犯罪重大嫌疑的判断。
    如果因公民伪造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而造成逮捕、判刑,国家赔偿法认
    为是错捕、错判,但是不给予国家赔偿。这是因为,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既有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也有公民自己的行为。而且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是基于过失,公民的行为则是故意,并且往往期望司法机关错捕、错判这一违法行为的发生。从一个角度上看,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上,公民的行为也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一种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当然,如果公民因为伪造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而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经过法定程序证明该公民无罪的,国家仍有义务返还财产,但这同国家赔偿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