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3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案件,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予赔偿的错判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将无罪的公民定为有罪,判处刑罚已经执行的,经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宣告无罪的,原判为错判。国家赔偿法上的错判还包括错杀:即法院对不应判处死刑的人作出死刑判决,并且已经执行的。
以下形式的错判,不属于<国家赔偿法〉上的错判,国家不予赔偿:
根据《刑法》在量刑问题上赋予法院极大的裁量权。人民法院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作出的判决都不是错判,如果量刑过重,超过法定幅度,改判轻刑,原判决虽然是错判,但不属于(家赔偿法》所规定的错判。
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人,经再审改判宣告无罪,不发生错判的国家赔偿责任。因为法院只是作出一个有罪的宣告,而没有对被告实际判处刑罚,没有发生(家赔偿法》上所要求的损害事实。
被判处缓刑的人,经再审程序改判宣告无罪的,不发生错判的国家赔偿
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虽然做出有罪判决并判处被告人刑罚,但
是,严格地说,缓刑不是刑罚的执行,而是附条件地执行,也就没有发生
国家赔偿法》上要求的损害事实。
例如:吴x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以没收财产的附加刑。吴x在服刑期间,不断申诉,服刑3年后,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姚x无罪。吴x应当以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对自己造成的损害。
本案是无罪羁押,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它已经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1.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判处无罪的人有罪;
2.刑罚已经执行,包括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本案是部分执行;
3.错误判决已经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改判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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