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由此可见,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是确认人民法院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前提。确认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由执行员进行具体审查,执行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撤销。
确认并不是一个严格的专门程序。只要赔偿请求人确实能够证明司法侵权行为存在,法院的赔偿委员会对这种赔偿请求一般都予以支持。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