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侵犯公民人身权时,其数额的计算有以下几种情况: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数额计算。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时的赔偿方式只能是支付赔偿金,因为这里不存在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的可能。
赔偿金应当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里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如2000年4月作赔偿决定,则上年度是指1999年。如果复议机关或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护原赔偿决定的,则按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如果改变的,则接改变时的上年度执行。
赔偿和数额则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x被侵害人失去人身自由的天数,用赔偿数额的公式来计算,非常简便。如,李xx,被侵害失去人身自由6天,而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为25元,则李xx应当获得的赔偿为25x6=150元。
2.侵害公民人身权,造成身体伤害的赔偿数额计算。
根据法律的规定,侵害公民人身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人。
医疗费是指为受害人恢复健康进行治疗面支付的必要的费用。包括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费、交通费等。医药费包括诊疗费、化验费、手术费、药费等,但必须以医院开具的证明和药费单为凭据。护理费是指为了受害人治疗的需要而由医院决定的专人护理所需要的费用,包括护理人误工费等。营养费是指为恢复受害者的身体健康所必需的营养品的费用。住院费是指为了治疗的需要而住人医院所需的费用。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去医院治疗的的交通费及必要的护送人交通费。这些费用的计算均以实际的发生为依据,以单据为凭证。如有特殊情况提供不了单据的,有客观可信的证明也可视情况予以确认。
误工减少的收人是指受害人因为受到伤害影响工作,而减少的合理的收人。误工收人减少的赔偿,每日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的五倍。如钱xx,因被侵权而致身体伤害,误20天。则25x20=500元。最高额为25x20x5=2500元。
3.侵害公民人身权,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数额计算。根据法律规定,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见身体伤害时的数额计算。
残疾赔偿金,是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包括残疾者因伤残所失去的收人和残疾后的生活困难所需要的补助费。这部分费用要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而确定。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除支付医疗费外,残疾补助费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这是最高的规定,在实践中,要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确定高低不同的赔偿数额,不能不考虑伤残程度,如一概而论,均支付10倍是不合理的。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支付医疗费、残疾补助费外,还应当支付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残疾补助费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如果上年度年平均工资为7500元,则补助费为7500元x20=15000元。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如果该无劳动能力人是未成年人的,则支付到18周岁;是成年人的,则支付到其死亡为止。每年的生活费为当地民政部门核定当地生活救济标准。如xx市的生活救济标准为年1400元,而某被侵权者的儿子11岁,距成年尚有7年,则其生活费为:1400x(18-11)=9800元。
4.侵害公民人身权,造成公民死亡的赔偿数额计算。
侵害公民人身权,造成公民死亡的,侵权的行政或司法机关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其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如果国家上年度年平均工资为7500元,则7500×20=15000元。对于受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如果为未成年人,则支付生活费至18周岁,如果为成年人的,则支付至其死亡,支付标准以当地民政部门核定的生活救济标准。这一点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时情况是相同的。
如果死者在死亡前,曾在医院接受抢救治疗,则医疗费也必须赔偿,且不包括在由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组成的最高赔偿费之内。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