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侵权赔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依受不当行政行为侵权者的请求,裁决行政侵权赔偿纠纷的诉讼程序和诉讼活动。其相对于一般诉讼程序而言,最主要的特点在于,它一般发生于某个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之后,发生于受害者和侵权者的赔偿纠纷不得柔决之时;而且其赔偿主体不是国家,而是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某个机关。
当受害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作出处理的,或者虽有处理,但受害者及其家属不满意时,受害者应当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如果单独就行政赔偿提起诉讼的,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寻求赔偿,只有它不予处理时,才能向法院起诉。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以书面形式,应当列明原告、被告、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受害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如上文所述,单独就行政赔偿问题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必须先经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二是在提出行政诉讼的同时,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这种情况法院一般将两种请求一并审理。如果判决行政机关撤销某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如果该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时,会一并判决侵权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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