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人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国家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民、城镇居民使用童工。
①单位或个人使用童工的;
②职业介绍机构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③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少儿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①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
②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对违反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对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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