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乡人民政府是我国最基层一级的地方人民政府,属行政机关之列,有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安工作。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作出,其他行政机关包括乡人民政府在内均不得自行对公民予以治安处罚。
在我国,只有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实施行政行为,但基于行政管理连续性、效率性的需要,法律、法规也允许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法定条件下(如不能亲自实施行政行为、亲自实施行政行为不便等)可以委托其他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亦由委托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承担。这种行为在行政法上被称为行政委托行为,接受委托的机关、社会组织则被称为委托组织。

①只有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委托的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才能行使部分治安处罚裁决权。公安机关没有明确委托或者公安派出所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均不得行使相应处罚权力。
②公安机关的委托应符合法定条件,即只有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公安机关才能委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行使部分治安处罚裁决权。如果不是在农村,或者当地设有公安派出所,则公安机关不得委托。
③乡(镇)人民政府无权裁决。
④乡(镇)人民政府在行使上述治安处罚裁决权时须以委托它的公安机关的名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亦由该公安机关而非其自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