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法律常识 > 正文

    行政主体可否放弃行使其法定职权?

    发布日期:2020-09-22 17:17  浏览次数:

    行政主体不能放弃行使其法定职权。与公民所拥有的权利不同,行政主体所拥有的行政职权并非是自然拥有的,而是来自于宪法、组织法或其他单行法律、法规的明示授权,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示授权或许可,行政主体一般不得从事相应的行政管理活动,国家对行政主体的授权也意味着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认真行使其法定职权。国家设立行政权的目的,就是通过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活动,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福祉。如果行政主体任意放弃行使其法定职权,不但会损害行政管理活动所涉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会破坏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有效、连续进行,损害公共利益的法治秩序,因此,行政主体在拥有国家授予的行政职权的同时,也承担了依法认真行使其职权的义务。行政职权不仅是一种权力(利),更是一种职责,一种义务,而行政主体职权与职责的一致性或称重合性则表明在法定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其不仅应该行使行政职权,也必须行使行政职权,而不得任意转让、放弃其职权,否则即构成行政失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