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适用此条款须注意以下几点:
①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法行为,在两年后,无论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行为,对行为人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
②两年的期限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行为发生日指违法行为完成日或停止日。
③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所谓连续行为,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了同一性质完全相同的违法行为,如某人在一个月内三次偷盗少量公私财物。所谓继续行为,指一个违法行为发生后,该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如非法存放枪支弹药。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自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或期限,可长于两年,或短于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