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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哪些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发布日期:2020-09-22 17:58  浏览次数:

    ①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而没有告知,或没有完全告知,或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如回避权、听证权、申请复议权等,这些行为中每一项都会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无效。行政机关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时,必须将事实完整、准确、客观地告知;告知处罚的理由,应将事实与处罚结论的内在必然的逻辑联系表达出来;告知处罚的依据应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只是一带而过不叫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不成立。
    ②当事人有权在处罚决定作出前或作出过程中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或申辩,不允许当事人发表不同意见,这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不能成立。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对应当采纳而故意不予采纳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予复核、不予理睬的,行政处罚决定也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