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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拒绝?

    发布日期:2020-09-22 17:59  浏览次数: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