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规定:
①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拘留。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在拘留的期间内,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受拘留的人无正当理由超过24小时不到拘留所接受处罚或者抗拒执行的,经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强制执行。第十六条规定,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1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违反治安管理的,不裁决拘留,但可以警
②关于罚款的执行方法。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或者裁决书后5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1元至5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收到罚款后,应当给被罚款人开具罚款收据。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了对需要增加罚款如何处理,即,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罚款,需要按日增加罚款的,应当由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并在原裁决书中注明,并另开罚款收据。没有正当理由逾期15日仍不交纳罚款的,可视为拒绝交纳罚款。对拒绝交纳罚款的,经县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