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7条规定,裁决机关没收财物,应当给被没收人开具收据;没收的财物全部上缴国库。属偷窃、抢夺、骗取或者敲诈勒索他人的,除违禁品外,6个月内查明原主的,依法退还原主。根据公安部《关于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工具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一切财物,除下列应退还原主外,一律没收:
①偷窃、骗取、抢夺、哄抢以及敲诈勒索的公私财物;
②隐匿的他人邮件、电报;
③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
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或财物应当没收:
①赌博用的赌具;
②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器具;
③殴打他人的器械;
④制作、复制、传播淫书、淫画、淫秽音像制品和其他淫秽物品使用的设备;
⑤损毁公用设施的用具;
⑥倒卖营利的各种票证或者骗取财物的用品;
⑦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当没收的工具和财物。查获的违禁品,一律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