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8条规定,被裁决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被裁决人应当在收到裁决书5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缴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对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或扣除工资还不足以交纳款项的,可以扣押财物抵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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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8条规定,被裁决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被裁决人应当在收到裁决书5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缴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对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或扣除工资还不足以交纳款项的,可以扣押财物抵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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