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1)主犯,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三种情况:①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②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③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或者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
主犯的刑事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进行处罚。对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次要作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主犯的指挥、参与实施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不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另一种是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虽然直接参与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罪行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即次要实行犯。所谓辅助作用,是指没有直接参加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以提供各种方便为实行共同犯罪活动创造条件。这种从犯,通常称为帮助犯。
从犯的刑事责任: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即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主观上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参加犯罪活动的,主观恶性小。从客观上看,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罪行较轻,所以具有共同犯罪人的基本特征。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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