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