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犯罪现象形似数罪,但实非数罪。有的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有的几个行为却触犯一个罪名,也有的虽是几个行为触犯几个罪名,但法律上规定为一罪或者处理时作为一罪等。因而主要有以下几种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1)持续犯,也称继续犯
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其特点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如果只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继续之中,而犯罪行为已经结束,并不处于继续状态,就不是继续犯。
继续犯的构成条件:其一,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一个行为,持续侵害一个客体;其二,犯罪行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其三,犯罪行为的继续状态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后。
(2)想象竞合犯
又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合并犯,想象的数罪,是指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的犯罪形态。其构成条件:其一,出于一个故意或者过失;其二,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其三,触犯数个罪名。
对想象竞合犯,按其所触犯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犯罪论处,不适用数罪并罚。
(3)惯犯
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犯罪。其特点是在较长时间内,以多个故意,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实际是一个人犯了几个同种类的罪。但刑法把它规定为独立犯罪,并规定了较重的刑罚,所以只能当作一罪,不
(4)结合犯
是指法律上将两个以上独立而罪名不同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结合成一种新的犯罪。其特点:①所结合的数罪,必须是刑法上有明文规定的独立犯罪行为。②数个罪名必须是不相同的。③数个罪名由另一法律条文加以结合,成为新罪名。④结合的新罪为单纯的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
(5)连续犯
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构成连续犯,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其一,连续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其二,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其三,数次犯罪行为出于一个故意;其四,数次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连续犯实施的多次犯罪行为,是出于同一犯罪故意,应按一个犯罪从重处罚或者按照罪名中“情节严重”的条款所规定的法定刑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
(6)牵连犯
是指以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其主要特征如下:其一,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其二,两个以上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其三,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其四,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从犯罪表现形式上看,牵连犯是属于数罪,但其追求的犯罪目的是一个,所以不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而是按其中最重的一个罪处罚。
但刑法中,犯罪现象中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有的地方规定要实行数罪并罚,实际应用中要注意分析。
(7)吸收犯
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只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其特点是行为人实施了数行为,而其中一行为吸收了其他犯罪行为。吸收的依据是,这些行为通常属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一过程,相互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过程,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
吸收关系包括: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对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论处,不适用数罪开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