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条文中并没有提及事实婚(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问题,那么事实重婚是否构成本罪呢?回答是肯定的。根据1994年12月14日最高法院的有关解释便可得出结论。该解释指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关于这个罪名应注意:①行为人需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行为人仅知对方有配偶而不知是现役军人之配偶,应按重婚罪处理;②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能否构成本罪?刑法修改以前,根据1985年7月18日最高法院印发的《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的四个案例》可以把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长期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或造成严重后果,类推为破坏军婚罪处理;另一种情况是偶尔或者数次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何处理未作规定。由于现行刑法明令取消类推,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就不能构成犯罪,不能按破坏军婚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