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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中执行的主体、内容和依据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0-10-17 15:06  浏览次数:

    (1)执行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法律授权的其他机关——监狱等劳动改造机关。其中,交付执行机关为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劳动改造机关;执行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2)执行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二是处理执行过程中的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问题。
    (3)执行的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指:①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②终审的判决和裁定;③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的死刑判决;④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1)执行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法律授权的其他机关——监狱等劳动改造机关。其中,交付执行机关为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劳动改造机关;执行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2)执行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二是处理执行过程中的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问题。
    (3)执行的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指:①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②终审的判决和裁定;③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的死刑判决;④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