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我国民法对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类的依据是公民的年龄和公民的智力发育程度。正常情况下,年满18周岁的成年公民,其智力发育成熟,能够理智地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审慎地独立地处理自己的事务。而18周岁以下的公民或者智力有缺陷的成年公民,因受年龄的限制或疾病的原因,其智力发育还未能达到能够理智地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对自己的所做所为将会给自己带来的利弊还不能正确地认识,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法律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两类公民不能独立实施或者不能完全独立实施民事活动,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例如,公民在某项商品的买卖过程中,作为买方的公民,享有取得该项商品所有权的同时要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又如,公民由于自己的侵权行为而依法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就有能力(亦称资格)亲自实施上述民事活动,亲自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就没有资格亲自实施民事活动,不能亲自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