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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入伙?什么是退伙?入伙人、退伙人对合伙债务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20-10-17 15:27  浏览次数:

    民法中所称的人伙,是指加人他人已经成立的合伙组织。由于合伙组织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它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即每个合伙人均基于彼此相互信任而走到一起,因此,已经成立的合伙组织,是否可以接受他人加人该组织,须有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协议中未约定的,对接受新人伙人,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且应订立书面人伙协议。订立书面人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包括共同经营、共享盈利、共担风险,人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组织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已经成立的合伙组织。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的处理;未约定的,原则上应准许退伙,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退伙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关于退伙的原因、理由,如因其他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而要求退伙;合伙人因经营方针、经营方式发生争议而无法达到共同经营的目的,其中一合伙人要求退伙等。因此,退伙人不一定就是有过错的人或唯一有过错的人。由于合伙是一个具有人身性较强的组织,成员之间的信任、团结、密切合作对合伙的存亡至关重要。一旦成员之间的信任、团结、合作遭到破坏,退伙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事。如果严格按照合伙协议,不允许退伙,对以后的合伙经营不一定会带来益处。无论退伙的理由是否正当,退伙人均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偿人,以给其他合伙人充分准备的时间。如因擅自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退伙人应予以赔偿。另外,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上述情况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组织的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应当包括合伙时投人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人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以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人伙期间的债权,退伙时不能得到清偿的,例如某公司欠合伙组织货款6万元,按照合伙人投资的比例,退伙人应享有2万债权,退伙时,因债务还未到履行期,或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可以待偿还后进行结算。为了避免事后麻烦,其他合伙可以预先支付退伙人这笔货款。如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