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所称的欺诈是指一方故意欺骗另一方,使另一方产生错误认识而与该欺诈人或其所介绍的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欺诈依法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民事行为无效,并请求对方赔偿其经济损失。鉴于欺诈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故法律对欺诈行为的构成有一定的要求。(1)欺诈人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不包括过失。例如明知是次品,仍以正品价格出售。若出售方进货时不知该产品是次品,或在该产品中出现个别次品而出售,出售人主观上属于过失。(2)要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不作为形式的欺诈,即依照法律或者交易上的惯例,有告诉义务的不作为。例如,出售患有不育之症的雌性畜而未向买方声明的;出租危房而未向承租人声明等。一种是作为形式的欺诈,即行为人通过语言(陈述)或者行为,使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与欺诈人或欺诈人所介绍的第三人实施了民事行为,例如,出售方声称是钻石金表,而实际上是人造玻璃冒充钻石。又如,中介人通过中介广告,骗取委托人的信任,与中介人签订中介合同。中介人收取中介费之后,将委托人介绍给第三人。当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并向第三人交付“质保金”后才发现第三人根本无货可加工。(3)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与欺诈人或欺诈人指定的第三人实施了民事行为。如果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人没有与之进行民事活动,法律只能追究欺诈人的其他责任,如对虚假广告经营者予以行政罚款等处罚,而不能追究欺诈人的民事责任。依照我国民法规定,欺诈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