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要求债务人向其(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称为反担保。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人不是债务人,而是第三人。该第三人以其资产向债权人担保债务的履行,若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则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就要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之后,该第三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反担保是第三人为实现其“追偿权”而设立的。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要求债务人以自己的资产向该第三人提供担保或者债务人所指定的其他人向该第三人提供担保。反担保的设定及法律要求均适用有关担保的规定。为什么债务人自己不向债权人担保,而让第三人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自己反过来向该第三人提供反担保呢?原因有多种:(1)应主合同债权人的要求,因为债权人不相信债务人的担保能力。例如债务人以其不动产担保,因为不动产依法不转移占有,故债权人担心担保物会出现产权不明或其他情况致使担保落空,故债权人愿意由一个资信较好的人作担保,或以转移占有的动产作担保。(2)债务人有能力提供担保,但因提供担保不便,应债权人的要求或债务人主动提出由第三人提供担保。例如,债务人到北京办一笔业务,急需一笔线,故向A公司融资,因债务人的资产在南宁,提供担保不方便,故债务人主动提出由在北京的第三人(B公司)向A公司提供担保。而北京的B公司因与债务人有长期的业务关系,债务人以其在B公司将要获得的产品(例如债务人在B公司处加工的产品)作为质押向B公司提供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