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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立保证合同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日期:2020-10-17 16:28  浏览次数:

    通常称为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合同是由保证人与主合同的债权人订立的。无论是保证人,还是债权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均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保证人的资格问题:分为履约资格和主体资格。首先,依照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清偿能力(即履约资格),应审查保证人的财产状况:财产是否已设立抵押、质押;保证人是否濒临破产(资不抵债);财产的产权是否清晰,有无产权纠纷;保证人是否参加了联营(如合伙型联营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其次,是否具备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依照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还包括新闻、出版、电视、电影、教育、文艺等事业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包括工会、妇联、工商联、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福利会、残疾人基金会等。另外,我国目前出现了许多私立医院、学校等,这些私立医院、学校设立的目的之一,即以营利为目的,但若允许其提供担保,就有可能造成医院、学校破产,病人交了钱不能继续治病,学生交了钱不能继续上学,因此,原则上不允许私立学校、医院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能为保证人,除非有法人的书面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即由企业法人设立的、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但又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即法人内部执行某一职能的组织机构,如股东大会、董事会、财务部、销售部等。(2)保证合同的形式及主要条款。保证合同的形式包括:签订单独的书面合同,即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法达成书面协议;在主合同中订有保证条款,保证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即可成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就保证问题达成的协议的信函、传真等文字材料,只要内容完全符合一个有效的保证合同亦可成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依照担保法规定应包括:①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它关系到保证人何时承担保证责任问题。③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责任。④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⑤保证期间,即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⑥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