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所称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够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构成一般保证须具备的条件:(1)保证人与债权人必须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保证的方式为一般保证,否则视为连带保证;(2)一般保证中所指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而不是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意或拒绝履行债务;(3)须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一般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的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6个月内,债权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起诉讼或者申请,经过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关的仲裁以及执行程序,仍不能满足债权人债权的,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过6个月,债权人未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