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所称的权利质押,系质押担保方式的一种,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有的财产权利凭证(有价证券)以及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上述统称质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质权利转让而优先受偿。依照我国担保法规定,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质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债券是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存款单是银行发给存款人的证明其财产权利的凭证。仓单是由仓储保管部门填发的证明寄托寄存物品的凭证。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其中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一般不得作为质权利。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后可以转让,可以作为质权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可以作为质权利。(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股份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份额,即股东出资的份额。我国公司法对不得随意转让的股份作了明确规定,凡依公司法不得随意转让的股份,不得为质权利。股票是由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凭证。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不记名股票可以自由转让,可以作为质权利。(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所有人对其依法注册的商标的专有使用权。转让可分为转让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和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前者转让人丧失商标专用权,后者转让人仍享有商标使用权。前者须经过商标局核准并公告,后者须报商标局备案。无论是受让人还是被许可人,均应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4)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专利权、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可以设立质押的只能是财产权利。而人身权,例如,专利发明人的姓名权、著作权中的作者署名权等不能作为质权利。专利权转让,分为专利所有权(人身权除外)转让、专利实施权转让和专利申请权转让。前两者可以作为质权利。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可以作为质权利。(5)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