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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立质押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日期:2020-10-17 16:58  浏览次数:

    依照法律规定,订立质押合同应注意下列问题:(1)质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2)质押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例如,甲向乙提供饲料500公斤,价值6000元,乙以自己所有的100头绵羊(价值6000元)作为质物并交付给甲。质物为绵羊,数量为100头,质量为A级,状况为其中有50头羊毛已剪过,20头已有孕。因为动产质押须转移质物占有,故必须在质押合同中将质物的数量、质量、状况一—注明,以免事后发生纠纷无证可查。④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及质押合同认为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质物保管的费用,例如质权人对质物绵羊保管的费用包括饲养费、接生费、租场地费用等,这笔费用中,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费,可以孳息充抵。例如质权人为20头绵羊接生,产下20头小羊(孳息),这20头小羊的价值(假使200元),可以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例如对质物的估价费、鉴定费、拍卖费等。(3)与抵押合同一样,当事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质物所有权为质权人所有。只有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以质物折价还债。